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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車輛異地年檢手續? |
來源:轉載于網絡 | 時間:2010-04-13 |
按規定,機動車年審,不同類型和使用性質的車輛,審驗期限不同。具體期限是: 營運載客汽車5年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而本地機動車長期在外地使用或者外地機動車長期在本市使用的情況,應該屬于機動車異地審驗。按照相關規定和公安部72號令,機動車需要異地年審的,可以通過委托的方式,由機動車所有人根據需要自愿選擇檢驗地進行審驗(大型載客汽車除外),具體程序是: 機動車所有人憑行駛證和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保險憑證,到原登記車管所申請委托檢驗證明,符合條件者,原登記機關出具《委托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并在行駛證副頁檢驗有效期內加蓋委托檢驗業務專用章,車輛所有人憑該通知書和行駛證、保險憑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到受委托地車管所辦理審驗手續。 登記地車管所辦理委托和受委托車管所辦理審驗都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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